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682号查扣冻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水源与被执行人陈**、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翁**逾期一直无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温水源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温水源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翁**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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