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柯大表、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与被执行人柯大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大表、吴**在本院辖区内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71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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