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张**拥有的肇庆市**限公司公司的50%股权,被执行人张**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文明花苑东海岸第11幢首层1至16号小汽车位因另案由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张**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07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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