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钟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钟*、肇庆市**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小汽车位因另案由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其持有的肇庆市**公司公司的50%股权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张**、钟*、肇庆市**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59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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