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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王**、柳州市**有限公司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黄*申请再审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黄*、柳州市**有限公司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违反程序,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诉状、开庭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没有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导致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再审申请人认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对该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声称不知晓王**起诉的事实,对法院审理调解的过程也不清楚,但调解时雷**提供了有申请人黄*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系特别授权,现申请人声称并未出具委托给雷**,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申请人未在申请再审中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证实原审调解存在需要重新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原审依据有申请人签名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进行调解、送达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黄*要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该案进行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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