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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