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任**、叶*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赵*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