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梁**与秦**、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有股权,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所有的80%的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所有的20%的股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