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秦**、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与秦**、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有股权,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所有的80%的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长隆医**限公司所有的20%的股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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