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三江县**有限公司、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星路房产一套。执行中,张**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星路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