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梁*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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