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吴*申请执行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东环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陶**、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杨**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东环路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