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1243.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1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