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与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在柳州市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X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韦**位于柳州市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X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韦**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