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覃**、柳州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陈*、覃**、柳州天**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部分财产(清单附后)。
二、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