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柳州**有限公司、江县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三江县**有限公司、广西润**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441624元,执行费人民币8569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有限公司、三江县**有限公司、广西润宸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三江县**有限公司、广西润**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