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孙**、黄*、广西桂**发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8561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移送给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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