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正在拍卖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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