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文耕与桂林垂**责任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文耕依据生效的(2013)秀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桂林垂直极限**任公司、马昌桥、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53665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莫文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垂直极限**任公司、马**、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名下位于湖南省武岗市都梁路“聚福楼”房产证号71××34(2107.16平方米)、房产证号71××35(244.39平方米)、房产证号71××89(951.28平方米)的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二次均流拍。后被执行人马**因病去世,后马**的家人到中院申请重审。中院下中止裁定,现已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秀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