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与被告周*(夕)香、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宁**7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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