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刘*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3060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保全费27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5765元。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刘*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