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永*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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