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韦**、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蒋**诉被告韦**、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77.5元,由原告蒋**负担,另777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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