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韦**、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韦**、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蒋**诉被告韦**、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77.5元,由原告蒋**负担,另777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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