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长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邱**于2012年4月15日声称家中有事急用为由,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80000元。被告邱**在借款时口头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但在借到款项后,逾期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邱**进行追索,但被告邱**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邱**、朱**自愿以邱**座落于桂林市环城北二路56-3号20栋1-5-1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182343号、土地证号为:桂国用(2004)第100371号)过户给原告苏**,折抵被告邱**、朱**所欠借款;
二、被告邱**、朱**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苏**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苏**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苏**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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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