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周*、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葛**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43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给付律师费1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1040元。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葛志权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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