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连利诉被告赵*、桂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连利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连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27.5元,由原告易连利负担,另912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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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桂林**有限公司、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桂林**有限公司、张*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