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都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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