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罗**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象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4日,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蒋**以与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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