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何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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