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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准备给被告一段时间筹款,原告潘**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34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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