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准备给被告一段时间筹款,原告潘**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34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黎明与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小妹与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阳民初字第1299-1号民事裁定书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朱**、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