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依据来宾**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欧**、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谭**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欧**、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欧**、谭**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欧**、谭**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来宾**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有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