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依据(2008)兴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何富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何**存款3200元外,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08)兴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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