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韦**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韦**在中**银行来宾西南支行(帐号62×××1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韦**在中**银行来宾西南支行(帐号62×××1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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