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韦**在中**银行来宾西南支行(帐号62×××1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韦**在中**银行来宾西南支行(帐号62×××1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