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庆生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6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多方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陈**做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陈**已按(2014)兴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830.00元,申请执行人覃庆生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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