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被告卢*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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