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来宾**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韦*、时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5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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