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驰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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