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玉标、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对被申请人玉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轿车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韦**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丰田汽车、桂G×××××金杯货车进行查封。并已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韦志巩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金杯货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韦志巩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丰田汽车一辆。
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