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杨**、覃杨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申请执行杨**、覃**、覃家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依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覃**、覃家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08603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108603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支付给申请人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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