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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徐**、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连诉被告徐**、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连、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连诉称,被告徐**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江*连借款30000.00元,双方立有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3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邓**辩称,借款期间,二被告虽是夫妻关系,但被告徐**向原告借款属实与否,被告邓**不知情,借款用途也不清楚。总之,所借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邓**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邓**是夫妻关系。被告徐**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江**借款30000.00元,双方立有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徐**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徐**还款,被告徐**仍未归还。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所借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及时归还借款30000.00元。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归还借款1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江**及被告邓**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相关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向原告江**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据为凭。被告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徐**归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所借款项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诉请被告邓**承担连带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已归还借款120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邓**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借款项与家庭生活支出、生产经营无关,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给原告江**。

二、被告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徐**、邓**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办理退款手续,由被告徐**、邓**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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