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来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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