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原告梁*信诉被告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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