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贺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贺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贺州**民法院提起再审,贺州**民法院裁定本案再审,中止本案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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