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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