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香*与被执行人谢**、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胡**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胡**所有的房屋已经被另案拍卖,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