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陈**与被执行人莫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1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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