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达成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