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定耀与被执行人植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植瑞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植瑞新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植瑞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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