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1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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