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叶**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谢**、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阮**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周**、覃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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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贺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