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贺州市**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姜**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衢常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衢常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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