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姜**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衢常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衢常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